范冰冰,你为何让国人怒火中烧?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最火的当数范冰冰了。范冰冰逃税铁板钉钉。
从税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累计算下来范冰冰及其所属企业少缴(含偷逃)税款2.5亿,这么大的偷逃税款金额,网民们本以为能将范冰冰碎尸万段牢底坐穿的,没想到最后对范冰冰的处理竟然仅仅是补缴+罚款,刑事则不予追究。太大失所望了。
这一下子网上热闹非凡了,“范冰冰上面有人”“刑不上戏子”“刘晓庆怎么想”“空姐代购逃税8万元判刑,范冰冰逃税8亿啥事没有”……什么样的声音都来了。
少安毋躁,先看看相关部门对范冰冰的处理情况:
●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
●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
●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这样算下来范冰冰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累计8亿多元。税务部门经过几个月翻箱倒柜、地毯式调查,将范冰冰逃税情况搞了个底朝天,然后又数倍的责令返还,就范冰冰个案来说,国家财政其实是赚了,而且是稳赚了。
正如范冰冰致歉信所言: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范冰冰之所以要如此表态,因为她要获得免罪的机会。
根据官方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官方通报说的清清楚楚,范冰冰只要将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按时足额缴纳,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故此,范冰冰才作出“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的表态,自由比钱重要得多。
显而易见,范冰冰目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因为范冰冰有什么后台,这和后台一点关系没有,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决定的。如果非得说范冰冰有后台,那就是法治的后台。
关于逃税,刑法二百零一条有明确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备注: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如此,范冰冰只要依照税务部门的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相应款项,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了。法律规定在这里,总不能枉法裁判吧?当然了,如果范冰冰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款项,范冰冰将逃脱不了被追究刑事责任。那时网友恐怕最开心了:我只要范冰冰坐牢,国家税收追缴不追缴关我屁事。
脑补下,对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非陈芝麻烂谷子的规定,而是一个新规定。该规定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规定,2009年以前刑法并无此规定。大家不妨对照下图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前的逃税罪的规定:
为述说方便,我把2009年后的新增规定简称为“首单免罪”,首单是指首张罚单,不是指首次逃税行为。
为什么刑法修正案(七)要对逃税行为“网开一面”?设立“首单免罪”制度的原因无外乎是因为经济上的违法犯罪主要还是立足经济上的惩罚,并通过这个手段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促使逃税人穷尽一切办法、调动一切因素及时补缴惩罚性款项。
“首单免罪”是2009年开始实施的,此前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其后我国实体经济并未快速增长,但国家税收增长还是很不错的,尽管“首单免罪”不是其间税收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但确实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首单免罪”对国家税收的增长功不可没,不看广告看疗效。
有喷子问:那以后对杀人放火也可“首单免罪”了?这喷的太恐怖,首先这没有法律依据,其二,逃税行为“首单免罪”的基础是可恢复性,杀人放火怎么可恢复性?钻牛角尖没意思的。
此番范冰冰尽管要付出8亿元的违法成本,仍引起众怒,关键是两个原因:一是冰冰赚钱太易,网民赚钱太难;二是网民中法盲太多。
范冰冰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刘晓庆是不是吃亏了?
范冰冰这次不用坐牢,很多人愤愤不平,认为同样是偷漏税,同样是演员,同样是一线的,同样都是女人,为什么刘晓庆和范冰冰的处理就不一样?是不是对范冰冰特殊照顾了?其实回答这问题不难,直接以法律条款说话。
上文提及的“首单免罪”条款是新增的条款,以前是没有的,也即2009年前偷逃税还不存在“首单免罪”,范冰冰的逃税事发于今年,当然适用“首单免罪”条款。
刘晓庆、毛阿敏偷逃税事发很早(都是2003年前),那时刑法修正案(七)还没出台呢,刘晓庆、毛阿敏没办法享受到范冰冰现在的“待遇”,刘晓庆没碰上好的“窗口期”。
网民的情绪可以理解,好像范冰冰不坐牢有多大猫腻似的。但刑法规定在哪里,罪刑法定,我们只能依法办事。很多事情,网民不要急着评论,百度搜索下,就知道大概的原因了。
补充说明下,刘晓庆最终并没有获刑,而是予以不起诉处理,原因自行上网搜索,笔者在此就不赘述了。
同样是逃税,空姐代购案涉案8万元咋获刑,难不成因为没范冰冰有名?
前空姐李晓航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其构成罪名并非逃税罪,而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当然无法适用逃税(罪)行为的“首单免罪”。
从表面上看,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逃税罪都存在逃税行为,但法律已经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行为从偷税罪中抽出,单独规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属于特殊法,定罪时只能适用特殊法。
因此,对前空姐李晓航代购化妆品逃税行为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并予以刑罚,并无不当,这和范冰冰逃税不予以追究刑责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没有可比性。
最后,笔者声明,笔者既不是范冰冰的男票,也不是范冰冰的法律顾问。截至本文发布之日,笔者从未收到过范冰冰一个吻或一分钱,撰写本文纯粹就是长假无聊,找点事做做而已,不存在为谁说话的问题。《我不是潘金莲》的李雪莲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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